跟金监总局顶牛!新疆银行监管出身高管“出圈了”,两度反诉“老东家”所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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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长速览
一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因对监管处罚不满接连上诉监管部门……
事件起因是监管的一张罚单。2023年11月,新疆银行因“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监管局”)罚款130万元。同时,包括该行时任执行董事何某在内,多人因对“错报漏报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罚款,其中,何某涉及警告罚款金额数量为6万元。
作为被直接点名的高层之一,何某并不认可监管开局的罚单内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疆监管局撤销该处罚决定。结果也已经揭晓,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何某诉讼请求,日前披露二审判决书显示,何某继续上诉至乌鲁木齐中院,但诉求同样被驳回,维持原判。
《行长速览》注意到,何某早年曾参与原新疆银监局筹备,两度在该局局内任职;其后参与新疆银行筹建工作并于正式成立后出任该行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董事直至到龄卸任。
01
监管出身执董不服监管处罚,两度反诉“老东家”
2023年11月,新疆银行因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新疆监管局罚款130万元,基于双罚制度,时任执行董事何某作为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直接负责的董事,一同被警告且罚款6万元。其后,何某因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疆监管局撤销该处罚决定。
据悉,何某现年63岁,早年陆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工作,后参与原新疆银监局筹备,并在该局任职;2008年,何某调任新疆银行业协会;2011年底又回到原新疆银监局,历任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城商行监管处处长,后参与新疆银行筹建;2016年底新疆银行成立后,何某出任该行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董事;2023年3月,何某到龄卸任。
没成想退休还未满一年,这位在多个监管系统从事过的老干部收到了监管罚单……
据裁判文书网一审审理披露的细节,这封罚单的违规事实要追溯到2020年11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原新疆银保监局”)向新疆银行发出两份《稽核调查通知书》,随后在约30天内对该行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行存在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情形,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20年12月,原新疆银保监局对新疆银行监管数据错报漏报、整改不到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2022年6月,该局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拟对何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原新疆银保监局向何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时任新疆银行执行董事何某,作为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报送牵头部门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的分管领导,对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部分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拟对何某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2022年8月,何某提交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11月,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决定不采纳何某其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2023年12月,该局向何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载明:“2018年检查发现的同质同类问题仍然存在。如,客户风险统计报表中‘身份证号码’‘信用评级结果’‘财务指标’‘授信数据’‘财务报表日期’‘审批抵质押率’均存在错报漏报。”
何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对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诉讼请求。
02
一审被驳回后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何某依旧不服,继续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
其辩驳争议点在于,何某认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其实施了与原新疆银保监局检查发现的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部分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违法行为的发生之间有必然逻辑关系的违法行为。
同时,何某称,新疆监管局从2020年12月立案到2023年11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长达1050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90日的期限规定。
而就在日前,乌鲁木齐中院对其上诉事实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且驳回上诉何某申诉观点,并对其上述事实做相关驳斥依据述明。
其一,针对新疆违规与执行董事何某无必然直接责任联系叙述,经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其所得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新疆银行客户风险统计部分报表数据存在严重错报、漏报,涉及77条数据,且此前2018年检查发现的同质同类问题仍存在。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除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何某作为新疆银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建立健全新疆银行数据统计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的职责。新疆监管局认定何某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事实清楚。
其二,针对新疆监管局处罚期限相关质疑,二审法院认为新疆监管局的立案调查和审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并未违反90天期限规定。新疆监管局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向何某作出事先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在充分听取何某杰陈述申辩意见后进行补充调查,再次经过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03
新疆银行三季度末营业收入20亿元,同比增幅58%
何某所在的新疆银行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是经国务院同意,由自治区与兵团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79.06亿元。
2024年10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更新新疆银行2024年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其内信息显示,截至 2024年9月末,新疆银行资产总额为1558.73 亿元,较年初增加331.46亿元,增幅27.01%;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0亿元,同比增幅57.99%,实现净利润3.58亿元,同比增幅1.28%。
其中,营业规模增加一定程度上受吸收合并区内城商行影响。今年年中,新疆银行完成吸收整合库尔勒银行,历时一年零六个月。2024年3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新疆银行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7月1日,吸收整合工作总结大会暨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揭牌仪式顺利召开。根据安排,新疆银行承继原库尔勒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业务、合同,地州分行增加到6家,营业网点增加到55家,表内外资产规模达1682亿元。
而除合并吸收库尔勒银行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改革化险工作部署,新疆银行还将推进吸收整合新疆汇和银行。此前十月底,新疆汇和银行日前召开的三季度工作会议提及,当前“全行已正式进入吸收整合阶段”,要“全面推动吸收整合工作向前发展”。
截至今年9月底,新疆银行资本充足率12.79%,较去年底16.13%下滑了3.34个百分点,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10.36%,较去年底均为12.85%则下滑了2.49个百分点。
虽较年初水平有下滑,但在整个城商行梯队中,新疆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仍然处于较良好水平,抗风险能力也较强。该行去年年底资本充足率指标较高或与新疆银行去年5月成功完成22.62亿股增资扩股,募资逾27亿元,总股本从50亿股扩张到约72.6亿股有关。
作为自治区唯一一家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疆银行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同时适度引入民营资本。该行前十大股东中第六大股东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其余前九大股东则均为央企或国企。就前五大股东而言,新疆银行第一大股东是新疆自治区国资投资经营公司,持股18.93%;第二大股东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持股也是18.93%;第三大股东是新疆天山农商行,持股13.77%;第四大股东是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持股6.89%;第五大股东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持股4.82%。
不难看出,新疆银行背后当地国资及央企背景雄厚,有较好发展支撑。但放眼西北的省级城商行,相较于长安银行(三季度末资产规模为5308.12亿元)、甘肃银行(年中报资产规模4221.73亿元)、宁夏银行(年中报资产规模2053.47亿元)等,新疆银行资产规模增速虽相较良好,依旧有待提升绝对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
新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全晋曾表示,“在保持资产质量基础上做大规模,尽快实现资产规模3000亿元目标,适时开展上市辅导备案,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快上市步伐。”目前来看,刚百过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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